第一条 申请加入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二)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三) 具备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DSS驾驶评分系统进步。
第二条 申请成为联盟成员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的开放性工作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章程,监督联盟的重大决策事项。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及奖励评定;
(四)按照约定对联盟技术成果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并享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有权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及奖励评定;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四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
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共同分担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六)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应为联盟组织相关工作、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 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 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
(八) 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六条 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联盟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如发现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七条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一)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 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三) 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四) 不具备按照联盟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的实力。
第八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联盟,均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理事单位 退出联盟时,其派出的理事会成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时从理事会中除名。
第九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即不再享有其按本协议约定对与联盟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其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但这并不必然免除其对联盟的有关义务,也不影响本协议或具体项目(专题、课题)合同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